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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王翠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271号
案件名称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王翠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王翠先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游铃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翠先,系双流县兴天府食品商贸部业主,经营场所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西航港成白路社区兴华丰食品城316-1号。

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翠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翠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翠先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友臣(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翠先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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