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民初1237号 原告:汇云聚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NUHFT23,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0号1幢1301室。
法定代表人:崔登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熊在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P18KKX3,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鼓楼南路355号(金地花园D—2幢)四层西北区泰州新东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内A015。
法定代表人:于洋。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2,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洁,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汇云聚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熊在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汇云聚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云聚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云聚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汇云聚美(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