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73号原告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庆然。
委托代理人许智渊,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学东,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凯赢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须建强。
委托代理人王行中。
委托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泽春。
委托代理人吴爱成,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智,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凯赢达化工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庆紫光天化蛋氨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百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寿仲良代理审判员 凌宗亮人民陪审员 马慧林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吉 灵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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