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17号原告李禄海,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培茂,男,成都天嘉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重庆市万盛区。
被告四川省合力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郑传周,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了原告李禄海与被告四川省合力农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禄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合力农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李禄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