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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738号
案件名称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73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户籍地某省��县。

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取保候审。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LOUISVUITTON、GUCCI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租用本市白云区某街某号一平房仓库,储存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皮料并准备用于销售。

2014年3月26日20时许,刘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皮料共31支。

经统计,上述所缴获皮料上共印有LOUISVUITTON及GUCCI注册商标标识70442个。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刘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刘某在未经LOUISVUITTON、GUCCI注册商标持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租用广州市白云区某街某号一平房仓库,储存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皮料并准备用于销售。

2014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印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皮料共31支。

经统计,上述所缴获皮料上共印有LOUISVUITTON及GUCCI注册商标标识70442个。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涉案赃物照片;

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移交清单;

4.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5.鉴定报告;

6.注册商标材料;

7.到案经过;

8.被告人刘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某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扣押在案的款项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抵扣罚金。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LOUISVUITTON及GUCCI注册商标标识70442个,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许 滢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筱晨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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