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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瑶、苏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成知民初字第7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瑶、苏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刘瑶,苏丽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72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

法定代表人谢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小曦,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瑶,女,汉族,1980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苏丽英,女,汉族,1988年1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

本院受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瑶、苏丽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月20日向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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