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751号原告武庆雷,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代理人姜涛,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祖光,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庆雷与被告王祖光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祖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庆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