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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与济南鲁泉阿胶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济民三初字第935号
案件名称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与济南鲁泉阿胶有限公司等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济南鲁泉阿胶有限公司,山东金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935号原告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邓来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利涛,男,198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山东省沾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宁,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淄博市。

被告济南鲁泉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爱,总经理。

被告山东金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沾化县。

法定代表人许有国,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泉阿胶有限公司、山东金丝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山东鲁润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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