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知民初字第105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
被告:赖宗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赖宗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