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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8号
案件名称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街道民益路26号第19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城关桃源北路656号。

法定代表人:储吉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原审被告: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东昌路359号。

法定代表人:胡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原审被告宁波天盛叉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9)浙02知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如意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龙工公司、天盛公司均同意如意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如意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知民初4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宁波如意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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