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021号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望城坡商贸城B-1栋4楼。
法定代表人:伍敏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8423房间。
法定代表人:屈晓强。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宇远航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佳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