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中法知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曹洁,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古镇光亮灯饰配件门市部的业主,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
委托代理人:袁敏华,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区松活,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中山市古镇喜轩灯饰配件门市部业主,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代理人:郑洪权,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洁诉被告区松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145251.5)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洁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3元,减半收取为651.5元,由原告曹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