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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丰民(知)初字第4855号
案件名称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4855号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长营工业园区136号。

法定代表人康立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生,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桃洼村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徐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力金盟公司)与被告北京路鹏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鹏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力金盟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路鹏达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力金盟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长力金盟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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