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知民初字第0022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业文、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丽珍,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一度公司)与被告季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以当事人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六一度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此款已由三六一度公司预交),由三六一度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