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娥。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程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娥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讼权利。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程娥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