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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所姣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0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刘所姣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刘所姣,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1号楼9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勇,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所姣,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滩6号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东南厅C-11号摊位经营者。

被告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沙滩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清。

被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下浦郑村。

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所姣、被告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所姣、被告北京市盛宏达商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及被告黄岩坚美塑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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