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刑执字第259号罪犯陈坤田,男,1965年9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七监区服刑。
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遵市法知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陈坤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3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坤田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12月至2014年10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22.2分,获评综合记功一次。
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考核计分手册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坤田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坤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15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