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4394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刘勇,北京市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照荣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9号地下一层、地上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毛士铁。
委托代理人黄四海,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北京康照荣春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康照荣春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康照荣春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