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民生、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21号
案件名称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民生、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周民生,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玉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知民辖终字第00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民生。

委托代理人:周宗书、马莉,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洪武路198号城开大厦A座1904室。

法定代表人:周连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淮海路108号莲都花园大厦0707室。

法定代表人:周金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胡玉涛,个体工商户,系南京光华东街口渴了奶茶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民生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味塔公司)、原审被告宿州市口渴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口渴了公司)、胡玉涛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知民辖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查明:艾味塔公司原审诉称,其在先使用“口渴了”等商业标识,获得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并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宿州口渴了公司、胡玉涛、周民生实施了侵害艾味塔公司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存在侵权故意,属于恶意侵权。

请求法院判令宿州口渴了公司、胡玉涛、周民生:1、立即停止侵犯艾味塔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立即停止侵犯艾味塔公司著作权的行为;

3、立即停止对艾味塔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法治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发布声明消除影响;

4、共同赔偿艾味塔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5、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并请求判令宿州口渴了公司停止使用含有“口渴了”字样的企业名称。

周民生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同时宿州口渴了公司住所地也在宿州市,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根据艾味塔公司所提交的现有证据,申请人与胡玉涛、宿州口渴了公司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侵权的事实。

对于宿州口渴了公司,如果说其涉嫌侵犯艾味塔公司的知识产权,那么其涉嫌侵权的侵权行为地也只能是在宿州市,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即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艾味塔公司滥列被告主体,将所要选择管辖法院所在地的个人或单位列为共同被告,属于恶意诉讼行为。

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查查明:根据艾味塔公司提交的初步证据证实,周民生注册的宿州市埇桥区丁大毛特色小吃技术开发推广中心的经营地址:宿州市莲都花园大厦707室,与宿州口渴了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相同。

周民生的家庭住址:宿州市埇桥区三里湾办事处淮河中路108号2单元303室,与宿州口渴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金平的住址相同。

艾味塔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周民生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所提供的账号,来自于宿州口渴了公司所发展的加盟店,即相关加盟店向宿州口渴了公司所缴纳的加盟费由周民生收取。

胡玉涛所经营的口渴了奶茶店是宿州口渴了公司的加盟店,实施了艾味塔公司所指控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店经营所需物品由宿州丁大毛邮寄,经营地址在南京市秦淮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据此可知,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选择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实施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侵犯著作权的共同被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周民生所提管辖异议的根据是其住所地在安徽省宿州市,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就本案而言,胡玉涛实施了艾味塔公司指控的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艾味塔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宿州口渴了公司、周民生与胡玉涛实施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性。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对涉案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品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行为具有管辖权。

虽然周民生的住址在宿州市,但艾味塔公司并未选择被告住址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是选择了向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艾味塔公司此选择符合法律规定。

故周民生对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周民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周民生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其与宿州口渴了公司没有业务上的关联,双方属于独立核算的经营实体,各自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双方在同一地点经营,只是为了方便经营、便于推广,宿州口渴了公司收取的加盟费更不可能由周民生收取或代为收取,故其与宿州口渴了公司、胡玉涛之间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也没有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艾味塔公司不应当列其为共同诉讼的被告。

2、本案作为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其与宿州口渴了公司的住址均在安徽省宿州市,因此对其提起的诉讼应当由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周民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艾味塔公司主张胡玉涛经营的宿州口渴了公司加盟店在其店铺门头及店招上使用的相关标识侵犯了其商标权、著作权,而宿州口渴了公司帮助胡玉涛设计了被控侵权门头及店招,并收取加盟培训设计费用等,且宿州口渴了公司亦在其公司网站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在网站中发布虚假内容,诋毁艾味塔公司的商誉,同时艾味塔公司还主张周民生为宿州口渴了公司及其他加盟商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宿州口渴了公司的网站域名亦为周民生所有,故艾味塔公司将宿州口渴了公司、胡玉涛、周民生一并作为被告起诉其构成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由于艾味塔公司提起的该起诉讼的被告之一胡玉涛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其实施被控侵权行为地亦在南京市,故艾味塔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至于周民生是否为宿州口渴了公司及其他加盟商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其与宿州口渴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艾味塔公司关于宿州口渴了公司、胡玉涛、周民生构成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均需要审理法院依法审理后方能确定。

综上,周民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