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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城东分公司与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城东分公司、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77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城东分公司与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城东分公司、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城东分公司,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城东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吴展盟,总经理。

被告: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德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丰泽城东分公司、泉州鲤城友谊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洪颍雅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世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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