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知初字第3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长法,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人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姬福生,经理。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单县人和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在齐鲁晚报上登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