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黄芳芳(特别授权),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建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建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