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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06号
案件名称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XX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锁炳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道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XX。

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XX已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勤勤审 判 员  陈澜竞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 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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