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23号原告林振岳,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成屹华,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
被告临沂商城苗运梅地垫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代表人苗运梅,经理。
被告苗运梅,系临沂商城苗运梅地垫商行投资人,经营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工商注册号371301300041417。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振岳诉被告临沂商城苗运梅地垫商行、苗运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振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振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计294元,由原告林振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