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知初字第12号原告:黄心怡。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张文翔。
被告:杭州金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印。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心怡诉被告杭州金吉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心怡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撤回对被告杭州金吉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心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心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黄心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