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知初字第39号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书福。
委托代理人王少成,浙江天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军伟。
被告王某某。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75元,减半收取71.88元,由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