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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郭爱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西民(知)初字第6170号
案件名称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郭爱才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劲霸,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郭爱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617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599弄19号6层。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16号一、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曾繁瑞,经理。

被告郭爱才,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郭爱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广安菜市口百货市场中心、被告郭爱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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