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知民初字第200号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忆晶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葛跃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奉贤区林海公路7001号。
法定代表人JURGENVOHRINGER,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红桔,女,汉族,1980年8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吉富堂,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生。
被告周XX,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南京通格建材经营部业主。
委托代理人靳凯,男,1976年2月21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菲林格尔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周XX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江苏力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