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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清华诉佛山市南海奥铝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34号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4号
案件名称万清华诉佛山市南海奥铝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3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清华,佛山市南海奥铝铝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4号原告:万清华。

委托代理人:金豪,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嘉芸,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奥铝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清华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奥铝铝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清华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清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万清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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