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
被告:金允忠,经商。
被告:胡仙香,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金允忠、胡仙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