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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金允忠与金允忠、胡仙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7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金允忠与金允忠、胡仙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金允忠,胡仙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7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钱炬雷。

委托代理人:郑山山。

被告:金允忠,经商。

被告:胡仙香,经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金允忠、胡仙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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