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知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尹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菲(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49号。
法定代表人GIARD,PhililppeRene,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3元,减半收取286.50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306.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