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永漫,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魏永才,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蜜。
被告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吴启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漫诉被告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led软管夹灯,专利号为zl201330105573.7)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漫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漫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