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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漫与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号
案件名称李永漫与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永漫,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永漫,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代理人魏永才,系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蜜。

被告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吴启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漫诉被告深圳市简凡意品有限公司、福建上杭亚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名称为led软管夹灯,专利号为zl201330105573.7)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漫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漫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漫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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