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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澄知民初字第86号
案件名称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知民初字第86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路2888弄2号206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南路213、215、217、21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文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小春,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注册号320281000195891,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18号。

负责人马中卫,该公司店长。

委托代理人钱小春,江阴市云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江阴市新成文具商店有限公司虹桥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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