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135号原告:张景娥,女,1983年1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智琴,女,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坤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景娥与被告田智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
2021年6月23日,张景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景娥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景娥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佳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