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知民初字第18号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高新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甄恩明,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高校园区支行。
住所:昆明市呈贡区彩云路失地农民创业基地商业中心**楼**。
负责人洪丹。
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高校园区支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呈贡高校园区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市万变窗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