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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兴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0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兴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孙兴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知民初字第0000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倪瑞春,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兴林,系江都区仙女镇金星日副商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兴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解决讼争,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为114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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