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0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小璇,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晓蕾,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长均,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生,系东莞市樟木头永开皮具店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张中纯,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长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刘 昕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莫秀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