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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01号
案件名称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梁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东县,捕前住阳江市江城区,初中二年级文化。

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阳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是阳江市江城区铭源服装厂的经营者(原达源厂的经营者),2014年10月,被告人梁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标有注册商���“ARMANIJEANS”标识的牛仔长裤180条,然后交由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的阳东祥诚洗水厂进行洗水加工工序。

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为被告人梁某某等客户提供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休闲长裤进行洗水加工工序。

2014年10月15日,公安民警在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在阳东祥诚洗水厂查获涉嫌假冒注册商标“DIESEL”牌休闲长裤188条、“ARMANIJEANS”牌牛仔长裤180条(为梁某某加工)、“HUSERMAN”牌休闲长裤300条。

同年11月12曰,公安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环城东路东门雅筑小区门口将被告人梁某某抓获。

经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查扣的180条“ARMANIJEANS”品牌牛仔长裤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阳江市阳东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180条“ARMANIJEANS”品牌牛仔长裤的市场销售中间价为1843元/条,总价值为331740元。

���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黄某某、庞某某、杨某的证言;

扣押物品清单;

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抓获经过;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书、阳江市阳东区价格鉴定书;

登记资料;

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宣告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总额33174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梁某某作为服装厂的经营者,在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其厂内生产标有注册商标所有人标���的牛仔裤,在生产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公诉意见与事实不符,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2014年11月12日至2015年2月14日先行羁押的96日折抵刑期,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扣的假冒“ARMANIJEANS”品牌牛仔长裤180条予以没收,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执行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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