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忠,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北塘区智敏茶叶经营部,经营者冯辉兆,女,1963年5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3********,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东大路桥东巷352号201室,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红星茶叶市场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无锡市北塘区智敏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明确表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北塘区智敏茶叶经营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