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7号原告:阮仕星,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街小美化妆品营销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投资人:吴秀萍。
被告:南昌登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秦俊远,总经理。
被告:李建斌,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阮仕星诉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天街小美化妆品营销中心、南昌登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涉案专利正在进行无效审理程序,且未收集足够证据和确定其他侵权人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发现违法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仕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算为1150元,由原告阮仕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