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134号原告:深圳市利天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敏。
委托代理人:李素。
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英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殷文炫。
委托代理人:王金年、曹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利天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市海陵区英仕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利天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利天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