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1651号原告北京中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横街子村243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咏东,北京富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嘉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佳康越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乡新生村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阅军,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广军。
被告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新发地农工商联合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玉玺。
委托代理人贺志涛,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泽。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南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佳康越新商贸有限公司、魏广军、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南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南纸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魏广军和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南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广军和被告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