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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义与重庆尹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03号
案件名称艾德义与重庆尹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艾德义,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603号原告:艾德义,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代理人:陶勇,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县大路镇街道福里村2社。

法定代表人:钟琪,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德义诉被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德义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艾德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德义撤回对被告重庆君格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50元,减半收取10275元,由原告艾德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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