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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82号
案件名称微软公司与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微软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三(知)初字第1682号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西雅图市。

授权代表BenjaminO.Orndorff,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均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保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被告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

审 判 长  王 贞代理审判员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曹文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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