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知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满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倪满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