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13500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庞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宏泰普特轴承经销部(经营者姓名:周海燕),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成寿寺路150号F1-003号。
被告北京国瑞嘉华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成寿寺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卢连迪。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与被告北京宏泰普特轴承经销部、被告北京国瑞嘉华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