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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40号
案件名称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陈光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知民初字第40号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洋洪、南洋村。

法定代表人:罗彩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苑新民,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东盛路。

法定代表人:董经贵。

被告: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开发区团结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许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祖良,无锡市大为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陈光福,系台州市椒江名大电瓶车行经营者,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轮渡路6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林芝山阳集团有限公司、陈光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和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台州市龙马三阳机车配件有限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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