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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坚慧与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42号
案件名称贺坚慧与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贺坚慧,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42号原告贺坚慧。

委托代理人金村,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更宁,上海坤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文娟。

被告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佳。

委托代理人李洪华,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贺坚慧与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是浙江企业,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经审查,本案另一被告上海淝通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本院管辖区域。

根据以上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杭州施俞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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