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知民初字第7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晶,系镇江新区丁卯浪迹感玩具批发部业主,经营地址镇江市丁卯桥路269号镇江义乌小商品城××-239、××-241号“哈利山姆品牌童装平价店”。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诉被告邱晶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奥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岳斐、被告邱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公司诉称,奥飞公司是中国目前最具实力的动漫文化产业集团公司之一,其开发的《铠甲勇士系列》、《芭拉拉小魔仙》、《机甲兽神》、《火力少年王》、《果宝特攻》等都是目前极具竞争力的原创动漫精品,尤其是投入巨资打造的《芭拉拉小魔仙》影视剧,一经推出即风靡全国。
2007年10月24日,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的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12月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31××××.4,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2010年1月1日,原告奥飞公司与奥迪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奥迪公司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玩具(魔法棒581101)”授权奥飞公司在全球免费独占许可使用,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
奥飞公司负责上述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维护打假。
据此,奥飞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涉案专利的诉讼。
2013年1月,原告奥飞公司市场调查发现,被告邱晶销售的儿童玩具产品侵犯了该外观设计专利,遂于同年1月8日对邱晶销售的产品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邱晶在未经原告奥飞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大量销售侵犯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奥飞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故诉请判令:一、被告邱晶立即停止侵权;
二、被告邱晶赔偿原告奥飞公司损失及支付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邱晶承担。
被告辩称,涉案玩具确实是我卖的,我只是小本经营,没赚多少钱,现在已经不开这个店了,原告要求的赔偿额太高了。
原告奥飞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专利缴费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涉案专利权的名称及保护范围。
2、专利许可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对涉案专利享有独立提起诉讼的资格。
3、(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201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邱晶侵权事实。
4、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奥飞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31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包括制作、复制、发行:广播剧、电视剧、动画片等,投资打造了《芭拉拉小魔仙》影视剧。
“玩具(魔法棒581101)”为《芭拉拉小魔仙》玩具之一,2007年10月24日,奥迪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的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12月3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073031××××.4,该专利权至今合法有效。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由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图组成(见附图)。
“玩具(魔法棒581101)”属于玩具领域,该外观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主视图最能表明设计要点。
2010年1月1日,原告奥飞公司与奥迪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奥迪公司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玩具(魔法棒581101)”授权奥飞公司在全球免费独占许可使用,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
奥飞公司负责上述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维护打假。
据此,奥飞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涉案专利的诉讼。
被告邱晶系镇江新区丁卯浪迹感玩具批发部的业主,为个体工商户,该批发部于2011年4月22日设立,资金数额20万元,该批发部经营地址在镇江市丁卯桥路269号镇江义乌小商品城××-239、××-241号“哈利山姆品牌童装平价店”。
经营范围:玩具、儿童用品的批发与零售。
2013年1月8日,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南京知识律师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镇江市丁卯桥路269号镇江义乌小商品城B区的“哈利山姆品牌童装平价店”,该店门牌号为××-239、××-241。
以20元的单价购买玩具两个,共计40元,支付货款后取得销货清单一份。
公证人员对上述店面、所购物品、销货清单进行了拍照,并在公证处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封存。
同年1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出具了(2013)宁钟证经内字第201号公证书证明了上述过程与事实。
经当庭将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拆封,内含“魔法棒(581101)”及“玩具刀(疾影)”各一把。
本案涉及的被控侵权产品为“魔法棒(581101)”。
庭审中,双方对涉案封存物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所附载的图片进行了对比,从主视图看,两者均为蝴蝶状棒身及下部圆柱状棒体组成,棒身呈蝴蝶状,棒身顶部上部是两个蝴蝶触须状物体,棒身中部有两个心形图案,其中一个较大的心包裹着一颗较小的心,棒身的蝴蝶翅膀上部也有一对心形图案呈左右对称分布。
对照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各视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棒身中部是三个心型图形,而涉案外观设计棒身中部有六个心形图案且两两对称分布。
该细微差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
两者外观整体视觉效果、各要部及其组合的设计特征相同且无实质性差异,构成了近似。
原告为本案支付了公证费7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共计4700元。
本案争议焦点: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是否落入涉案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赔偿数额的确定。
本院认为,奥迪公司的“玩具(魔法棒581101)”的外观设计专利,在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2010年1月1日,奥迪公司与原告奥飞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玩具(魔法棒581101)”授权奥飞公司在全球免费独占许可使用,授权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
同时授权奥飞公司负责上述专利的知识产权保护,负责维护打假。
据此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外观设计。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尚在有效期内,其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相比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二者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对照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视图、俯视图、后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使用状态图,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被控侵权产品棒身中部是三个心型图形,而涉案外观设计棒身中部有六个心形图案且两两对称分布。
该细微差别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其整体视觉效果并无影响,普通消费者一般不会付诸注意力;
两者外观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
因此,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的外观设计已落入涉案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为侵犯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了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也未举证其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由于原告没有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受利益的证据,原告请求适用定额赔偿,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产品销售价格、被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依法确定赔偿数额。
尤其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为个体经营,规模不大;
(2)未有证据证明被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和规模巨大;
(3)侵权产品为儿童玩具,销售对象较窄。
据此,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为2300元。
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700元属于其合理费用,其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参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的规定,结合请求赔偿额和实际判赔额的比例,酌定为2000元,亦应一并赔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玩具(魔法棒581101)”(专利号为ZL20073031××××.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邱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括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邱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邱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详见上诉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