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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麻江县老百姓大药房宣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3民初672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麻江县老百姓大药房宣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麻江县老百姓大药房宣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民初672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82853875C。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飞,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麻江县老百姓大药房宣威店。

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环城东路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35MA6DXH903A。

经营者:金深根。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麻江县老百姓大药房宣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中向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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